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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资讯

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、减税规定的,放弃免税、减税后,是否可以再申请免税、减税?

日期:2019/1/10 点击数:2001 
          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财政资金部 中国税收、税务质监总局第50号令)第二第十六条规则,缴税人销售额货物运输并且应税劳务费适合免征和提升税规则的,行停止免征和提升税,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则交纳和提升税。停止免征和提升税后,36六个月内禁止再学生申请免征和提升税。

  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,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、减税规定的,可以放弃免税、减税,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。放弃免税、减税后,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、减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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